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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参考资料

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参考资料
 
一、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工作职责
(一)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1、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
2、督促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3、建立本部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按照本部门预案,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
4、整改火灾隐患。对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的以及部门防火巡查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6、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及维护人员
1、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2、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3、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4、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
5、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四)保安员
1、负责对单位公共部位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五)微型消防站人员
微型消防站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扑救初起火灾;
    2、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
    3、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员工
1、参加消防安全培训,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有无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向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3、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4、指导、督促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部分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文件
    (一)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8、《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9、《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
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1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GAT 1463-2018)
    12、《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1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标准》(GB50099-2011)
    14、《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76-2019)
    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二)地方标准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 41/T 687—2011)
2、《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 41/T 692—2011)
3、《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 41/T 688—2011)
4、《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B 41/T 691—2011)
5、《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 41/ T 625—2010)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 41/ T 624—2010)
(三)有关政策文件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
3、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26号)
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
5、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
6、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1号)
7、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
8、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
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发〔2020〕1号)
10、《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豫宗〔2016〕5号)
1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9号)    
三、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4、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1、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3、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四、单位消防安全基本工作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定期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2、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3、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5、本单位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利用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知识竞赛、消防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适合单位实际的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应当组织新上岗、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的或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3、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登记表》并存档。
(三)防火检查制度
1、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并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给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四)防火巡查制度
1、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2、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4、防火巡查时,应填写《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中发现的能当场整改的问题,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并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上报给主管负责人,并在《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记录存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对于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隐患,应立即填写《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应立即填写《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逐级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3、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4、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6、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7、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填写《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8、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9、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动。
7、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8、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
2、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备案,掌握使用情况。
3、地下公共娱乐场所禁止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燃料。
4、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厅不应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5、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容器应避免日光照射。
(八)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没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由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3、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2、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3、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
1、燃气、电气设备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燃气管路、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4、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燃气、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管路、设备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和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2、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圈占;距离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牌,生产设备等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3、消防控制室应保证其环境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存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应分别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记录表》、《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
(十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值班人员职责,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数应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人员应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以及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处理、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3、发现消防设施运行故障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主管负责人。
4、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5、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主管。
6、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多功能厅、厨房、员工宿舍、锅炉房、木工间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会议室、贵重设备工作室、财会室、可燃物品仓库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2、重点部位的基本要求:建立各重点部位的管理制度;设立“消防重点部位”指示牌、“禁止烟火”警告牌和消防安全管理牌,做到“消防重点部位明确、禁止烟火明确”(即二明确)和“防火责任人落实、志愿消防员落实、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器材落实、灭火预案落实”(即五落实);实行消防工作规范化。
(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励制度
1、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4、违反《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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