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84-2017
7.1.1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m ,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2 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7.1.13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 15%~30% 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无吊顶或设置开孔(均匀分布)率大于25%的通透式吊顶
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或开孔不均匀的通透式吊顶及一般吊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