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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解决托育机构备案中有关消防合格证明办理问题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解决托育机构在卫健部门备案时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困难的问题,积极推动我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托育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市城建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消防法》、《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新建托育机构的建设工程,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备案等相关手续。

2.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机构的,在满足改造条件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外立面轮廓、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既有建筑改造托育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明确了既有建筑改造托育机构的场所设置、设置楼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饰装修以及还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规范标准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关于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卫人口函〔2022〕69号)等文件要求。

(三)既有建筑改造托育机构消防合格证明办理程序

按照托育机构的建设面积不大于300㎡(含300㎡),300-1000㎡(含1000㎡),1000㎡以上的三个等级,明确了不同等级的办理方法和步骤。

1.建设面积不大于300㎡(含300㎡)的,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含300㎡)且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时无需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但需告知相关消防监管部门,纳入消防日常安全监管。

2.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含1000㎡)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但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后进行现场检查。

3.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或不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但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应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后进行现场检查。

四、办理权限

1.市内五区、三个开发区(不含航空港区)建筑面积4000㎡以下的托育机构建设,由区或开发区相关部门监管;建筑面积4000㎡(含4000㎡)以上的,由市级相关部门监管。

2.各县(市)、上街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建设管理。

五、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对改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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