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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郑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关于规范郑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进行公布。


《关于规范郑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1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29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要求><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62号)以及《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做好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对在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鉴定行为管理、投诉纠纷处理等工作,对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填写《郑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布条件的予以公布,公布信息可在政务网站查询,供公众选择。

四、提出公布信息申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计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证书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4.不具备出具基础数据的,应委托同时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5.具备出具基础数据的,应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项目及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二)检测(鉴定)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3.须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4.具备出具基础数据的,应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项目及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8名(分别为:一般鉴定人员、鉴定报告编制人、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报告审核人和鉴定报告批准人),在岗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

2.一般鉴定人员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3.鉴定报告编制人应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4.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注册结构工程师,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5.鉴定报告批准人或鉴定报告审核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须从事检测、设计、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其中1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留存扫描件1份):

(一)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四)《郑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布申请书》;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计单位):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证书;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正副本、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有效凭证;

(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任职证明文件(劳动合同、聘书等其他任命文件)。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公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一经查实,取消信息公布,2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六、纳入信息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信息公布之日起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列入信息库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提供相应委托证明。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项目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影响鉴定,并在施工全程进行跟踪监测。

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本机构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不得恶意价格竞争、扰乱行业秩序。

九、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2 名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

(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三)鉴定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测和勘查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照片和影像资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要求><河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62号)的要求进行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要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报告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及人员信息、鉴定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测、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五)既有建筑安全鉴定一般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等情形,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应规范执行;

(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鉴定机构章后方可生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将该鉴定报告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立即告知鉴定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十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形成的不良信息,以及参与公益性应急性评估鉴定活动、技术创新表彰奖励等良好信息,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网上公布。

十三、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以下情形宜选取信用评价较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一)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的;

(二)涉及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鉴定项目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

十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作为信用评价参考依据。

十五、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专家库及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六、列入信息库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其从公布信息中删除:

(一)年度被多次举报投诉,信用评价较差的;

(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三)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据《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鉴定报告有重大失实的;

(四)不依法履行鉴定报告报送、备案义务,由相关部门依据《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后,仍不改正的;

(五)因不满足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条件的。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对外公布。

咨询电话:67889710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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