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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火灾风险及监管重点

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火灾风险及监管重点
 
第一部分近五年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冬春季火灾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冬春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国共发生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较大以上亡人火灾29起,死亡134人,伤49人,直接财产损失2.3亿元。起火原因主要有,电气原因引发的占50.2%,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占15.2%,吸烟引发的占5.9%,玩火引发的占4.4%,生产作业引发的占1.8%,自燃引发的占1.4%。
一、重大火灾
1.2014年1月14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80平方米,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00多万元。起火原因为鞋厂东侧钢棚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所致。
2.2014年3月26日,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军埠镇一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08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90.93万元。起火原因为郑某用其父亲郑晓生(家庭作坊老板)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
二、较大及有影响火灾爆炸事故
1.2014年11月19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蓝田乡一金针菇厂发生较大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19.3万元。起火原因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酒精消毒时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2.2014年11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科技路46号安科工业园B2栋5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525.2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锂离子电池。起火原因为锂电池故障引发。
3.2014年11月22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中山路明亮擦鞋修鞋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4万元。起火原因为液化气灶长时间干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4.2014年1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景德路20号一家庭作坊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烧毁鞋材、鞋盒、成品鞋、生产设备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350万元。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不慎引燃可燃物所致。
5.2014年11月29日,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桥头镇桥三路94、96号德梅快餐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8.44万元。起火原因为电气设备故障所致。
6.2014年12月26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十二里村后卢庄张奎家具加工点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5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69.9万元。起火建筑一层用途为家具加工和放置原料及成品,二层用途为住宿和生活,三层闲置。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
7.2015年1月5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宏图路32号常州明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444.1万元。起火原因为焊割时焊渣遇可燃物引发火灾。
8.2015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根河市金河镇兴安人造纤维板厂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引发火灾,过火面积276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4万元。事故原因为除尘系统的收尘仓发生初始爆炸后引起生产车间内的粉尘二次爆炸,继而引发生产车间和库房火灾。
9.2015年2月15日,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竹公岭西15号“信德堂药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8.2万元。起火原因为停放在店内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相邻可燃物起火所致。
10.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集路200号益嘉物流配送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556.6万元。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11.2015年3月17日,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天物流有限公司办公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7万元。起火原因为办公楼第一层线路短路所致。
12.2016年3月4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太子镇商贸街100号一处门面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1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5万元。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13.2016年11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村联安路27号二层申通快递收发网点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5万元。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
14.2016年11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曲陌乡吕七方村一家超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9.3万元。
15.2016年12月13日,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30号韩国独资企业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818.3万元。起火原因为该公司在不具备通风、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要求的车间内临时安排工人使用易燃液体清洗剂清洗手机壳,静电火花导致爆燃。
16.2017年2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厦联路11号东江地摊市场北区30号商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起火原因为商铺东北角货架底部堆放的锂电池自燃起火所致。
17.2017年2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庆东路与振兴南路交叉口淮南国际汽配城27栋大通区领先汽车配件经营部102室一层北半部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7.1万元。起火原因为电动运货车长时间充电,造成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18.2017年3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受降路市场和乐蔬菜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1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约1.4万元。
19.2017年1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谭约村一床上用品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燃烧物质主要为海绵等,造成6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65.2万元,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20.2017年12月9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日兴路9号“林记杂货店”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60万元。起火原因为一楼楼梯间门口附近的电源线过负荷爆断,掉落引燃下方可燃物起火。
21.2017年12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大北汪镇金海岸洗浴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800元。起火原因为桑拿炉炉丝温度异常升高,引燃炉口水桶等塑料物品蔓延成灾。
22.2017年12月2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376号新路口小区家和批发部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万元,起火原因为家用台式电脑电源插头与移动排插接触不良打火引发火灾。
23.2018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期生产车间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0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烧毁、烧损生产车间内生产加工设备等物品,恒温室、气泵房等房间塌落,直接财产损失476万元。起火原因为恒温室电热风幕机电源操作箱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24.2018年3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森园路江苏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造成9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434.8万元,起火原因为焊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
25.2018年3月24日,江苏省泰州兴化市英武南路一商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4.7万元。
26.2018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尚家镇肇东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红光分公司福水猪场二分场分娩猪舍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71.2万元。起火原因为猪舍敷设的电缆长时间超负荷运行,造成绝缘弱部位击穿放电,引燃覆盖电缆上的易燃保温材料。
27.2018年1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谢溪头村宝福硅业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受灾4户,直接财产损失1603万元。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及静电引燃可燃物的可能性。起火厂区内存放大量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塑料袋、蛇皮袋等易燃材料。
三、典型火灾案例
2014年1月14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80平方米,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00多万元。起火原因为鞋厂东侧钢棚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所致。
(一)火灾主要教训。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厂房未经消防审批投入使用,厂房内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等均未达到使用要求,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用电设备没有专业电工维修保养,线路陈旧、敷设不规范。违规擅自搭建的铁棚增加火灾负荷,影响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未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未得到有效落实。
2.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委会以包代管、放纵违章,未尽安全管理基本职责。温岭市城北街道以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消防、城管、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落实,在执法、监管和指导城北街道工作上存在疏漏。温岭市委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
(二)火灾责任追究。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名。
林某一,大东鞋厂法人代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林某二,大东鞋厂股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5年。
2.给予15人党纪或政纪处理。
给予温岭市市长李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副市长陈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温岭市副市长张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某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某记大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陈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部分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突出风险
 
一、消防基础建设
(一)突出风险问题。
有的小微企业建设时未经消防审核,或经消防审核但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生产类别或分割使用等,致使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改变、耐火等级低、占用防火间距等问题出现。家庭作坊一般设置在村民自建住宅或城乡结合部、乡镇沿街小店铺内,所在建筑本身布局不合理,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有的家庭作坊为方便日常使用和管理,集生产、仓储、住宿为一体,属于典型的“三合一”,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二、消防设施
(一)突出风险问题。
小微企业大多是在原来的农田内建设,消防安全大环境欠缺,前期规划缺位,周边道路、水源、电源缺乏。特别是消防水源问题突出,有的自来水管网虽已安装到位,但消防供水及管网仍存在不足。一些家庭作坊集中区域,缺少消防水源,或室内消火栓应设未设。一些家庭作坊未配置灭火器,或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严重不足。有的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后未及时维修,起火后不能发挥作用。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生产加工及日常安全行为
(一)突出风险问题。
小微企业大多从家庭作坊发展而来,以低端产业为主。许多企业主只顾经济效益,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过多投入。一些小微企业工艺落后、设备破旧、环境简陋,消防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一些小微企业违规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燃烧爆炸事故。部分地区小微企业虽集中在工业园内,但每栋厂房内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企业类型不尽相同,消防安全环境极为复杂。有的大量存放可燃易燃物品,且随意堆放在楼梯间、走廊过道等部位。有的用电不规范,线路线径小,未穿管敷设,长期超负荷运行,线路私拉乱接和电气严重老化等问题较为普遍。有的在楼梯间、安全出口、仓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拉线充电、过载充电。有的用火不规范,存在动用明火做饭、员工随意吸烟等现象。有的违章搭建钢棚或简易用房,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
四、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一)突出风险问题。
小微企业、家庭作坊业主和员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消防安全知识匮乏。一些业主和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未能经常性开展消防演练,不懂得本岗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风险,不懂得如何扑救初起火灾,不懂得如何逃生自救,往往会导致小火亡人或小火酿成大灾。春节前,部分家庭作坊订单激增,忙于赶工期,容易忽视消防安全问题;春节后,开工复产,基于增加产量,容易带险作业。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部分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监管重点和主要方法
 
针对小微企业和家庭作坊消防安全突出风险,结合辖区冬春季火灾规律特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约谈培训。要主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小微企业、家庭作坊经营业主开展一次警示约谈和培训,通报小微企业和家庭作坊突出风险和火灾情况,剖析典型火灾案例,部署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使其真正了解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掌握目标任务、整治重点、措施要求和工作方法。
二、开展联合检查。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工业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排查,督促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检查违规搭建、违章操作、违规住宿、危化品存储使用不规范、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演练不到位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现场督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逐一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安全。
三、落实春节前后严管严控措施。春节前,针对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进入生产旺季,可能抢工期、赶进度,超负荷生产、冒险作业等情况,要督促经营业主落实厂房、仓库防火措施,加强值班巡查和现场监护,确保消防安全。春节期间,针对企业放假、人去厂空的情况,要安排必要的人员留守值班,开展巡逻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春节后,结合务工人员返厂、新员工上岗、设备检修等情况,要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复工复产前的消防培训演练,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及监管重点
 
第一部分近五年电动自行车冬春季火灾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冬春期间(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较大以上亡人火灾14起,死亡63人,伤34人,直接财产损失18.7万元。
一、较大及有影响火灾
1.2014年3月11日,江苏省海门市江心沙农贸市场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8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动三轮车导线绝缘层破损,与放置电瓶组箱体之间搭铁短路,产生的高温喷溅物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2.2014年3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一店面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一层的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3.2015年1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社区新民小区1号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平方米,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起火原因为该楼沿外墙搭建的简易停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4.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马道村300号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5.2016年1月23日,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路九运司家属院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2万元。起火原因为一层楼梯间内存放的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车上的可燃材料,进而引燃楼梯间存放的木质沙发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6.2017年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源广场旁边高坑村路口一店面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7.2017年2月22日,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小港镇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8万元。起火原因为停放在一层客厅电动车电气故障所致。
8.2017年3月16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长征中街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宿舍区八号楼二单元地下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万元。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所致。
9.2017年3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康宁路29号一城区居民自建住宅楼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动车线路短路所致。
10.2017年11月2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善港村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0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1.5万元。起火原因为停放在门厅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所致。
11.2017年1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白墙子村107号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起火原因为楼道内西侧第一辆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12.2018年1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龙路王家村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起火原因为一层中厅电动车上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电动车及周围可燃物迅速蔓延所致。
13.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8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5.7万元。起火原因为一层楼梯间停放的4号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14.2018年12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船房社区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71平方米,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起火原因为租户停放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连接线和蓄电池固定压条压合部位漏电并产生高温,导致电动自行车燃烧,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二、典型火灾案例
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晋江陈埭镇湖中村一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8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5.7万元。起火原因为一层楼梯间电动车车踏板至车前把手区域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一)火灾主要教训。
1.该起火建筑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差,房东和租户的电动车、摩托车均停放于首层疏散楼梯的楼梯口,发生火灾后,烟气在敞开式楼梯形成烟囱效应,造成唯一的疏散楼梯被封堵,致使受困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2.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员在开展出租房屋、电动车火灾等专项整治工作时仍存在薄弱环节,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对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屋承租人、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还比较薄弱,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场逃生能力弱。
3.出租屋业主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隐患普遍存在。
(二)火灾责任追究。
1.追究刑事责任2人。
对起火建筑出租房承包人朱某、产权人王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党纪政纪处分8人。
晋江市陈埭镇党委副书记曾某、晋江市陈埭镇党委组织委员丁某、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作点湖中村村干部庄某、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作点协管员李某、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村委委员张某、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警务区民警张某、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副所长刘某。
 
第二部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
 
一、产品质量
(一)突出风险问题。
虽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正式实施,但是由于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大,产品更新换代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一个过渡期,市面上现有电动自行车大量采用塑料、聚氨酯、橡胶等高分子可燃材料,部分豪华车型可燃材料占比超过整车的三分之一,一旦着火,很快形成猛烈燃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目前电动自行车采用的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在充电和使用过程中起火、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有的在电动自行车车身材料、电气线路材质等方面采用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一些小作坊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性配件。这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一旦流向市场,容易形成风险隐患。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2条,第4.4条,第5.5条。
二、改装改造
(一)突出风险问题。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速度和延长续航时间,部分销售商和使用者违规改装或加装大容量蓄电池、大功率电机,使用不匹配充电器,有的还加装可燃装饰材料,改变了电气安全和防火阻燃性能,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火灾等危险性。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3条,第6.3.4.3条。
三、停放充电
(一)突出风险问题。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门厅、走道、楼梯间,私拉乱接电线、长时间充电等问题十分普遍,燃烧时产生的有毒烟气短时间内充斥整个走道和楼梯间,本来用于逃生的安全通道反而成为夺命的死亡通道。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人员聚集场所,更是险上加险,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可以说,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是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最主要原因。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7使用说明书。
四、安全意识
(一)突出风险问题。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还有大量的快递、外卖人员、在校学生。这些人对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性、危险性普遍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既是火灾的“肇事者”,也容易成为“受害者”。
(二)适用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1.《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7使用说明书。
 
第三部分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管重点和主要方法
 
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结合辖区冬春季火灾规律特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集中约谈培训。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村(居)委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网格员等基层组织进行约谈培训,通报电动自行车火灾典型案例,分析突出火灾风险,统一思想及认识,进一步明确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目标、重点、要求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各级监管责任。
二、督促单位自查自改。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发动物业服务企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结合日常巡逻,加强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组织开展联合检查。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推动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重点监管内容,主要排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门店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是否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或相关零配件,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的企业、作坊是否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要发动基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重点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单位小场所、快递外卖企业站点等开展经常性摸排检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及时清理搬离。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使用、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用好用足执法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特别是对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要依法实施警告或罚款。检查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提醒居民不在房间或公共楼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要结合消防宣传“七进”工作,深入居民社区,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疏散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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